关于印发《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若干规定》的通知
全市各开发企业:
为规范商品房退房认购行为,充分体现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,特制定《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若干规定》,现予印发,望遵照执行。
附件: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若干规定
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
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若干规定
一、凡认购网上公示的商品房退房房源的,认购人须在每月26日15:00前,与开发企业办理认购手续,交纳认购保证金一万元,取得认购号码,获取认购摇号资格。
二、对网上公示的商品房退房房源,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,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。凡出现上述行为的,管理部门将对该房源进行行政限制,一年内不得办理转移手续。
三、开发企业须在每月26日17:00点前,将认购人员材料送交房产管理部门及公证部门,逾期不再受理。
四、参加摇号的认购人,须在每月28日14:30前到达商品房退房摇号现场并办理完成公证登记手续。过时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。
五、退房公示的房价,按原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的标的物价格。开发企业在与他人办理认购手续时,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进行加价。
六、开发企业在摇号后五日内,为中签者办妥相关公证手续,并在十日内与中签的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。同时,中签者交纳的认购保证金转为合同定金;未中签者,开发企业应在三日内退还认购保证金。
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。 |